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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五章(26)

2018-07-02 15:59:10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 具体合同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 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撤销权 (1)赠与人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行使撤
销权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时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
内行使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
行使。
【例题·单选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 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解析: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 A 选项不正确;选项BC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本题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 珠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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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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