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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五章(27)

2018-07-02 16:00:31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 具体合同

三、借款合同

(一)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 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 期、数额支付利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期间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1.关于利息的约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 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关于利率的约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 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 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 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逾期利率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 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 24%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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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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