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一、概述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 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三、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 实反映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五、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 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 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 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
(3)前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 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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