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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
登记注册地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非居民企业 |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 |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 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
(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方式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 他有关资料。
(4)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 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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