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即按 40%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应缴地方财政的应纳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按 100%计,其中 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财政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2.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办法:应纳税总额 50%部分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部分就地办理缴库,剩余 25%部分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其他“50%”应纳税款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缴库后的税款收入按 60:40 分享。
3.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则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综合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O.30”。分摊预缴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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