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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八章(11)

2018-07-12 17:31:01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五)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可以分为专利人身权利和专利财产权利两大类。专利人身权利主要是指发 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专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 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提示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例题·判断题】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说明书及附图为准。( )( 2017年)
【答案】×。
3.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 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①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 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②假冒专利(包括不限于)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
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
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前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 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其他使公众混淆,将 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 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 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 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则 具体内容
 
 
权利穷竭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
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先使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
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
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为科研和实
验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
查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 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某产品生产方法的专利申请,2015 年 10 月被授予专利权。已知乙公司 2012 年 1 月已经以相同的方法生产出该种产品。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实施的行为中, 属于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是( )。(2017 年)
A.某网店销售明知是假冒甲公司专利的产品
B.丙公司购买甲公司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后自行使用
C.乙公司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方法
D.某技术人员在实验室中专为科学实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方法
【答案】A。
【例题·多选题】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中, 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有( )。(2017 年)
A.丙科研院专为科学研究而使用赵某的专利技术
B.王某将购买的专利产品出售给李某
C.丁公司在专利许可协议期满后,在专利有效期内继续生产该专利产品
D.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制造某产品,在甲公司就相同产品获得专利权后,乙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产品。
【答案】ABD。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 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 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③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④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 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⑤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 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付给使用费 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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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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