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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商标法律制度(一)商标、商标法概述
1.商标的概念及种类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 及其组合、声音来表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1)根据商标标示对象不同分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根据商标是否登记注册分类: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对其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的商标,或者在类 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 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组合商标。
(4)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 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5)等级商标
等级商标,是指同一经营者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其 作用在于区别同一经营者的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同类商品。
等级商标可以一并申请注册,一并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中某一个商标被注 销或者撤销,不影响其他商标的存在。
(6)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或者注册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所进行的 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
联合商标,是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 务上注册的商标。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商标标识的有( )。
A.气味
B.纯字母
C.纯数字
D.纯图形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商标的种类。根据规定,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 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经 过审核予以注册的法律活动。
经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
(4)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
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 商标局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 抽签的申请人。
(5)商标合法原则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
①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 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②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 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③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前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亦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注 |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 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 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述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
|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 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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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 |
①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②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③ | 缺乏显著特征的。 |
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
① |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 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
② |
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所称“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 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 |
③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 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类别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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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跨类别保护)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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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 自己的名义将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的规定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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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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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的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
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商标所侵害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自然人的姓名权、他人具 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6)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 认定为商标法所称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政变其显著特征的, 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 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 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7)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注册的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不能认定为驰名注册商标的:同类别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同类别保护
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同类别保护
不能认定为驰名注册商标的:仅有有限的在先使用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商品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 )。
A.卷烟
B.服装
C.食品
D.化妆品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商标的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 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 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下列情形中,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的有( )(2017 年 )
A. 丙公司拟使用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申 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拟使用“红十字”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C.乙公司拟以自己未作为商标使用的某产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注册
D.丁公司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申请商标注册
【答案】ABCD。
3.商标注册申请
(1)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 名称。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4.商标注册的审核
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9 个月内审查完毕, 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成立,则商标不能注册。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根据商标 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期间是( )。
A.15 日
B.30 日
C.3 个月
D.9 个月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注册的审核。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9 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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