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章节】第一章·总论
【考点】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内容 |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
行为成立需要几个方面意思表示 | 单方法律行为 |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
多方法律行为 | 合同行为 | |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 有偿法律行为 | 买卖、租赁、承揽等 |
无偿法律行为 |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 |
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
非要法律式行为 | 零售合同 | |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 |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
从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第五章内容)。
分类标准 | 分类内容 |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
当事人是否互付给付义务 | 单务合同 |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
双务合同 | 买卖合同 | |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 诺成合同 | 大多数合同 |
实践合同 |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而言:
行为能力 | 分类标准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与年龄无关)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周岁)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8周岁)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 | |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行为人 | 实施主体 | 效力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独立实施 | 行为无效 |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无其他影响因素则行为有效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独立实施 | 纯获利行为 | 行为有效 |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其他民事 法律行为 |
效力待定(第五章内容):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有效 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撤销—无效 |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无其他影响因素则行为有效 |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将来可能成就(发生)可能不成就(发生)。
2.期限:一定会到来的时间。
3.当事人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也可附解除条件或期限。
(1)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解除。
(2)附生效或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或解除。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法律行为当然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力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撤销权的形式有时间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以上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均规定为可撤销或可变更,但《民法总则》规定为可撤销,因为合同属于法律行为,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所以这些种类法律行为均属于可撤销,但不再有可主张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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