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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018-07-26 11:37:07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约束力。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对内补足,对外补充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链接】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抗辩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申请设立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对内补足,对外补充

①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②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诉讼时效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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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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