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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8-07-26 11:48:47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章节】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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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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