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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018-07-26 11:50:39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章节】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50%)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要求
(1)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35%)
(2)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①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②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④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申请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
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上述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
1.股份公司设立失败
(1)退还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
①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内
无责任人: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有责任人: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导致的侵权赔偿
①对外:公司成立: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内: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找谁:“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
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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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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