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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诉讼

2018-07-26 11:55:09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章节】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股东诉讼
(一)诉讼要求

1.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自身利益受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整体利益受损)
相关人员 责任主体 情形 股东资格 权利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 (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 董事会
3公司以外的他人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提示】 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前,须先向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书面请求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2018年新增)
1.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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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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