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
(1) | 合伙人 | 人数 | 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 |
身份 |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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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
④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
(2) | 企 业 名 称 |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④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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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伙 协议 |
①生效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
②修改或者 补充 |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4) | 合伙人 的出资 |
方式 | ①货币; 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③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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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作价方式 | ①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
义务 履行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
期限 | 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
(1) | 登记事项 | 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 |
(2) | 合伙企业成立 |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
(3) | 变更登记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