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构成 | 具体提示 | |
1 | 合伙人的出资 | 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
2 |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
3 |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
1 | 独立性 |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
2 | 完整性 |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私自转移或者处分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1.财产份额的转让 | |||
(1) | 对内转让 | ||
【通知】 |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
(2) | 对外转让 | ||
①约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 ||
②一致同意 |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
(优先购买权 |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
④约定 |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2.财产份额的出质 | |||
(1) | 一致同意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
(2) | 无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 |
(3) | 赔偿 |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