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5】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执行的形式 | 具体提示 | |
(1) | 全体 |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2) | 一个或数个 | ①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3) | 先约定后 一致同意 |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①名称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②范围、地点 |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③不动产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④知识产权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
⑤担保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⑥经营管理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权利 | 具体提示 | |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 ||
① | 对外代 表权 |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② | 监督权 |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③ | 查阅账 簿权 |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④ | 异议权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⑤ | 撤销委 托权 |
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
对外代表权 | √ | |
监督权 | √ | |
查阅账簿权 | √ | √ |
异议权 | √ | |
撤销委托权 | √ | √ |
①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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