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3】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客观题)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的,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5.非公开募集基金
(1)登记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④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⑤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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