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1】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包括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和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
【注意】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无人寿保险)。
2.再保险
(1)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2)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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