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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2019-07-18 14:46:12  

过去的时间会永远流入无边的黑洞,永不再回来,所以要珍惜当下的每一秒。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也是如此,时间只会慢慢流逝,但是大家的知识可以越积越多,现在正处于备考的预习阶段当中,希望大家都能按时学习,夯实基础,为今后的中级会计备考做充足的准备。

1.法定事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

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 1/2)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3. 会议纪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 有关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

签名、盖章”。
 

成功永远属于那些爱拼搏的人,大家要多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要忽略任何一个考点,这些都是你成功路上坚实的阶梯。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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