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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诉讼管辖

2019-11-10 11:06:53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诉讼管辖

1.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解释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解释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共同管辖

①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解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界定

①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专属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专门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提示】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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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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