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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2019-11-22 16:10:04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司法效率优先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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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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