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职工薪酬的确定及计量
(一)短期薪酬
总体原则: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区分受益对象:计入损益或成本)
1.货币性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先计提、后支付:工资、三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离职后福利)
2.非货币性福利的确认和计量(自产产品或外购产品)
(1)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2)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①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a.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b.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②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a.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可以按照成本计量。(代价是折旧)
b.企业将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代价是租金)
③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内部售价之间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a.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且如果职工提前离开则应退回部分差价,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b.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