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指出甲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购销业务的税务处理错误之处。
①根据营改增规定,除了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外,装卸费也应该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2)正确处理并计算该企业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①3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7%+1×11%+0.2×6%
=20.4+0.11+0.012=20.522(万元)
②预缴增值税=500×3%=15(万元)
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本期应纳增值税=500×17%-20.522-15=49.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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