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外贸企业)2018年4月10日出口一批商品(原征17%退13%,5月1日起税率调整适用征16%退13%),5月9日才收到国内供货方乙公司开具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9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并办理结算。
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于4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乙公司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全部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同日办理结算。但因甲公司急于出口,乙公司先于合同约定时间于2018年4月8日发货。
甲公司此笔出口货物到底适用何种税率退税?
【财税讲堂】有点意思!此笔货物到底适用何种税率退税
甲公司(外贸企业)2018年4月10日出口一批商品(原征17%退13%,5月1日起税率调整适用征16%退13%),5月9日才收到国内供货方乙公司开具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9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并办理结算。
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于4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乙公司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全部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同日办理结算。但因甲公司急于出口,乙公司先于合同约定时间于2018年4月8日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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