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造板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木纤维板(人造板)的企业,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该公司采购的木片是由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属于一种薪材类。由于各种原因,改变进货渠道和压低收购都不可行,而当地木材加工点都是小规模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木片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的进项税额。同时,为了加强发展后劲,2010年公司拟延伸生产线,对其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进行销售。
一、筹划方案:
1、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案
公司直接收购原材料——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可按收购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公司改变收购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当年可节省增值税120万元。
2、委托加工免征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收购的原木是由公司自己加工成木片,还是委托当地的加工点加工?如果由公司自己设立加工厂加工木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样不仅抢了当地同业加工点的市场,而且公司需要启动初加工项目投资;如果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财税[2008]149号文件印发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第一条二项规定,林木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这个规定没有将委托加工排除在外,而且将锯材(木片)纳入其中。
201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我们建议公司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负责收购原木等初级林木产品,再将原木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成木片,原材料加工厂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