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错税率发票不能作为退税凭证
乙公司2018年5月9日开具的17%税率的发票属于错用税率,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进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应按规定作废或冲红原发票后,按调整后的税率即16%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虽于2018年4月10日已出口该商品,但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第五条第一款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之规定,按调整的出口退税率(即征16%退13%)计算退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老师推荐:
【准税务师须知】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