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分析
3、综合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公司采购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是否属于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亦有待认定。
如果属于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公司提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场观察测量,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在国家实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适时享受了退税80%的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因家具不在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之列,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我们建议公司拆分家具业务,设立独立核算的家具厂。这样,用于深加工生产家具的人造板收入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的税收筹划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发布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其中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两块:一是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二是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
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分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发以后,财税[2008]149号文件将“综合利用产品”排除在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林业综合利用产品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规定,该公司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公司生产的部分人造板和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的部分家具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经与税务机关沟通,公司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与以木片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鉴于此,公司对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和以木片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区别不同的生产线,分别核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