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为了稳定楼市发展,全国多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调控收紧措施。某些省市在土地招拍挂中设定了居住用地出让最高限价,当竞买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时,实行“限地价竞政府储备性安置房”的竞价方式。即竞买人报价达到最高限价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转为“配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面积”竞拍环节,各竞买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报出本宗地内配建政府性储备安置房面积,安置房面积最大者为土地竞得人。
房地产企业配建的安置房在达到交付条件后,办理用房资料移交手续,首次登记房屋性质为“政府储备性安置房”主要用于全市的棚户区改造、旧城更新项目、全市土地收购、征收项目中居民安置。房地产企业将配建的安置房无偿移交时,税务上如何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以甲房地产公司竞得的A地块为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A地块面积126244平方米,土地出让金26亿元,安置房54900平方米。
观点一:安置用房视同销售
1.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安置房建成后,同期预计甲公司同类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平方米(不含增值税),则视同销售收入为109800万元(54900×2),应缴纳销项税额10980万元(109800×10%)。
2.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甲公司安置房包含地价的建造成本经测算为1.5万元/平方米,移交时视同将安置房无偿捐赠给政府,(此处招拍挂的土地出让金涉及的销项税额抵减简化处理),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营业外支出 93330
贷:开发产品 82350(5490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980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098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2350万元。由于安置房移交时不能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营业外支出 93330万元需全额纳税调增。因此甲企业共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80万元(109800-82350+ 93330)。
3.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甲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移交的安置房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收入109800万元,同时配建安置房的成本823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