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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练《经济法》: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第三章章节练习(9)

2018-10-13 09:21:40  

参考答案:

1.C

题目详解:(1)选项AB: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115)。(2)选项C: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P115)。(3)选项D: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A

题目详解: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是可以依法设立合伙企业的。

3.A

题目详解: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中BCD选项均以否定合同为前提,违背了上述规定,故本题只有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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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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