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经济仲裁与诉讼-经济仲裁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 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 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 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三)仲裁协议
1.形式:必须书面形式。
2.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 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