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5)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