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该类文件有: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合伙协议书;③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④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⑥经营场所证明;⑦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所谓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