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中,往往由于合伙人经营管理能力不足,需要在合伙人之外聘任非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界定。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人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