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企业,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