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以下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
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