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协议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or超过
(3)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1)持股比例达到30%。(2)继续增持股份。
3.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2、程序
(1)内部批准:协议的各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
(2)报告公告: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3、限额
(1)已经持有30%股份,继续进行收购的:需要转为要约收购
(2)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