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
【注意】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无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