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1)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链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
2.自杀免责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