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票据行为
(一)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签章要求
签章者 | 要求 |
1.个人 |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
2.单位 |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银行 |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专用章具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