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1.签章
(1)伪造或盗盖出票人签章:伪造票据
(2)伪造其他人签章:伪造签章
2.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1.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2.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例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将一张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解析: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甲)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