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二、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 的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没有人数限制)
②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注意: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证 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过无言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证券公开发行情形的有( )。(2015 年)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B.向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C.向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D.采取电视广告方式发行证券的
【答案】ABD。解析:(1)选项 AB: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是否超过 200 人)的,构成公开发行;(2)选项 C: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才构成公开发行;(3)选项 D: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 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一般条件---重要)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 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6+3)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注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 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 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狭义的)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时点,不是期间)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者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不低于两者孰低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特定对象条件
①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10 名,
②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 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