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
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专业辅助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有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人员辅助进行。
(4)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1)程序
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力,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东分红权
1.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分红权诉讼(2018年新增)
(1)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