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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份发行

2018-07-26 11:56:31  

今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8日到9月9日,距离考试已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了,现在正是准备冲刺的时机。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历年的考点重复出现,二是注重对当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的考察。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整理一下关于中级经济法各个章节常见的考点,希望能加深广大考生对各个章节的印象。

【章节】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股份发行

(一)分类
1.普通股与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支付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注意】法人股东必须记载法人名称,不能记载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股票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三)股票发行价格
可以平价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
(四)股份转让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做出来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下内容:
1.法律规定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进行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提示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提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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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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