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和受理:
①起诉必须法定条件
a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 有明确的被告;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
依法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变更程序: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 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 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 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当事人 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